17秒連切6次!騎士喊冤只是閃車 法官逐秒還原:就是蛇行
17秒連切6次!騎士喊冤只是閃車,法官逐秒還原:就是蛇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寶(化名)因被警方指控在馬路上「蛇行」違規,被交通局裁罰1.2萬元並記點3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只是爲了閃避車輛與路邊水溝蓋才加速變換方向。然而,法院調閱行車紀錄器影像後認定,他在短短十多秒內連續左右切換車道,多次超越車輛,動作密集且高速,因此,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事發於某日上午11時43分,高雄三民區九如二路與民族一路口,當時號誌剛轉綠燈,車流開始前進。阿寶騎機車自畫面右側銀色廂型車旁鑽出,迅速加速並超越前車。警方行車紀錄器顯示,他在短短數十公尺內,多次往左切、向右偏,再往左快切,超越計程車、廂型車與前方機車,整段行駛呈現明顯「之字型」。
法院逐秒還原畫面,指出阿寶在11:41:57至11:42:06之間,數度快速偏移車道,且是在車流量不低的情況下,高速在快、慢車道間穿梭,17秒連切6次,顯然並非單純變換車道,而是典型蛇行行爲。影像也顯示該路段路面平坦,不存在需閃避之坑洞或人孔蓋。
警方指出,阿寶的行爲足令周邊駕駛無法預測他的動向,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壓力與風險,因此依法舉發。交通局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裁罰1萬2000元,並要求參加講習。阿寶辯稱,自己加速與變換方向乃因路況因素迫使,並非故意危險駕駛,他認爲警方未查明真正原因便逕行舉發,裁罰不當。
然而法院檢視影像後指出,「蛇行」並非指偶爾變換車道,而是連續、多次、密集且缺乏穩定行駛軌跡的情形。實務上也認定此類行爲極易造成追撞、自撞等風險,屬危險駕駛之一種。
此外,從畫面可見,前方車輛皆在各自車道穩定行駛,並無突發狀況阻礙阿寶路線。因此法院認爲,阿寶的駕駛方式與其辯稱「爲閃避路況」顯然不符,反屬主觀選擇的操作行爲。
法院強調,阿寶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法必須瞭解並遵守道路交通規範,即便無主觀故意,也足以成立過失行爲,具有可歸責性。法院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阿寶之訴,罰鍰與記點照常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