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吃3張罰單!騎士這原因慘噴2700 法官判決出爐
臺北市一名蔡姓男子,日前騎車時因前方路段嚴重堵塞,竟直接騎上人行道,隨後又迴轉改道,整個過程短短2分鐘,卻被民衆檢舉,一口氣收到「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張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蔡姓男子,日前騎車時因前方路段嚴重堵塞,竟直接騎上人行道,隨後又迴轉改道,整個過程短短2分鐘,卻被民衆檢舉,一口氣收到「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張罰單,總共慘噴2700元。蔡男不服,認爲2分鐘內連續舉發太不合理,氣得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過,臺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這3項違規行爲態樣不同,屬於「數行爲」,應該分開處罰,最終判決蔡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去年10月1日在臺北市某路段,蔡男騎着普通重型機車,見前方車流動彈不得,於是直接騎上人行道,之後見路況仍未改善,便在原地迴轉改道。整個過程被後方民衆全程錄下並向警方檢舉,蔡男因此接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出的3張罰單,分別是罰鍰600元的「行駛人行道」、900元的「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以及1200元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蔡男主張,民衆在2分鐘內連續檢舉,且用同張照片舉發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與「未打方向燈」,認爲應該只算一次違規,連續開罰已經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且處罰過重,對他不公,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對此,臺北地院法官指出,蔡男觸犯的3項交通規則,法律規範的「主客觀構成要件」、「立法目的」統統不一樣,對交通造成的危害方式也不同,本質上屬於不同的行爲。例如「行駛人行道」主要危害行人安全;「駛入來車道」是危害對向車輛;「未打方向燈」則是讓後方車輛無法預期動向,容易導致追撞。
法官認爲,這3項違規是「數行爲」,並非「同一行爲」,因此不適用「6分鐘內同一違規僅能舉發1次」的規定,也沒有「一行爲不二罰」的問題。交通裁決所依法分別開罰,並無違誤。此外,裁罰金額已經是各項違規的「法定最低罰鍰」,並無過當,因此判決蔡男敗訴,訴訟費用300元由他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