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詐團人頭戶 她靠「17分鐘通話」自證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被指控在今年1月間將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接着依照指示將一筆36萬元的匯款提領出來,再轉交給他人,因而吃上官司。不過,臺東地院法官認爲,經調查,阿鳳曾與「貸款專員」通話長達17分鐘,耗費相當時間討論貸款細節,不排除是誤將詐團當成合法貸款代辦業者,最終因檢方證據不足,裁定她無罪。
▲阿鳳被控告幫助詐團洗錢,最終因爲「17分鐘的通話」救了自己。(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今年1月間透過LINE將名下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團,該詐團隨即佯裝成親人,向受害者表明「有急用需要借錢」,成功誘導受害者匯款36萬元;接着,阿鳳依照指示將匯入帳戶的36萬元提領出來,再前往約定地點交給另一個人。
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報警處理。檢方認爲阿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但阿鳳提出委託書等證據,矢口否認幫助詐團並表示,當時是爲了貸款20萬元,在臉書看到廣告,便自行私訊對方,因爲對方說要做財力證明,她纔會傳送存摺封面照片、依照指示提領款項,她真的不知道對方是詐騙。
臺東地院法官表示,經調查阿鳳與詐團的對話紀錄,當阿鳳表明有資金需求後,雙方曾進行長達17分鐘的通話,隨後詐團便要求阿鳳提供證件,還告知審覈結果,例如月繳費用、分期、綁約等等,可見雙方耗費相當時間在討論貸款細節,步驟也與一般人申請貸款的情況類似,足以讓阿鳳誤會詐團是合法貸款代辦業者。
法官認爲,本案難以排除阿鳳是因爲一時思慮不周,纔會誤信詐團話術的可能性,況且她並未將銀行金融卡的密碼告知詐團,帳戶仍在她的掌控之中,這顯然與一般常見的「詐騙人頭戶」情節不同。
最終,法官指出,由於檢方目前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阿鳳涉犯詐欺或洗錢,於是裁定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