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停車路霸」注意!元旦起久停16天就拖吊 移置費也上漲

臺北市議會今年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法,將強制拖吊移車從46日縮短爲16日,並將車輛移置保管費從900元提高至1500元,將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實施。(徐佑升攝)

臺北市有許多佔用公有停車格卻始終不移車、甚至不繳費的「停車路霸」,讓民衆抱怨停不到車位,但依據相關法規,久佔車輛要等到46天市府才能拖吊移車。臺北市議會今年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法,將強制拖吊移車縮短爲16日,更擴大適用到北市停管處管轄的委外停車,並將車輛移置保管費從900元提高至1500元,將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實施。

北市寸土寸金,停車位經常「一位難尋」,但有許多民衆長期霸佔停車位不駛離,導致車位空間浪費,北市雖然有久停車輛的相關條例,但要佔據到46天才能拖吊,多位議員建議需修正。

北市停管處管理及職安科長楊遠明指出,本次修法後,將從原本的停管處轄下停車場的收費車格,將再納入停管處轄下不收費車格、停管處委外經營停車場、以及常有久停情形的河堤車位。

楊遠明表示,在強制拖吊的天數也縮短,修法前容許日爲30日,再加上通知車主限期15日移車,因此要從停放起46天后才能拖吊;修法後容許日縮短爲10日,通知車主改爲5日移車,自停放起只要16天即可拖吊移置車輛。

楊遠明說明,路邊停車格包含收費及未收費車格,只要停在同一車格超過10天,停管處張貼通知後,沒有在5日內駛離就會拖吊,免收停車費場域也相同處理。至於機關管轄像是活動中心等部分停車場,修法也有但書規定,可依狀況調整或排除適用。

至於有收停車費的公有路外停車場,只要停放超過10天且未繳清停車費,一樣是張貼通知後5日內駛離或繳清停車費就會拖吊,至於民衆在被通知後5日內繳清停車費,那就視同月票辦理。

楊遠明強調,修法前小型車移置費用及保管費爲900元,保管費每半天爲100元,經修法後改爲每次提高爲1500元,5日內每半天200元、5日後則是每半天300元。若違規車輛拖吊後3月期滿沒有人認領,就會辦理公告拍賣。

交通局長謝銘鴻指出,據統計,在修法前定義爲「久停車」約有100輛左右,由於修法後久停車容許日縮短,初估拖吊車輛數會增加至少一倍以上,盼能提升停車週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