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宜公路超速43公里沒轉圜 重機騎士爲生計抗罰無效
北宜公路超速43公里沒轉圜 重機騎士爲生計抗罰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小固日前駕駛妻子小卉(均化名)的大型重機車,行經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39.6公里處,遭警方測得時速83公里,超出該路段限速40公里多達43公里,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小固罰鍰1.2萬,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對車主小卉吊扣牌照6個月。
判決指出,小固在某日上午7時許,騎重機行駛北宜公路坪林路段,當時警方執行防制改裝車與飆車勤務,使用經檢定合格之雷達測速儀測得車速83公里,超出速限40公里逾40公里以上。採證照片清楚標示違規日期、時間、速限、實際車速與車牌號碼,並與測速儀器有效檢定證書相互覈對無誤,認定採證程序具備可信性。
法院另審視測速取締標誌設置情況,認定係爭路段右側確實豎立「測速取締警告標誌」,上方標示速限40公里,明確提醒該處爲測速取締路段。經舉發機關繪製位置示意圖比對,警示標誌與小固違規採證地點間距約220公尺,居於法規要求的100至300公尺範圍內,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法院也強調,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器系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工研院完成檢定,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足認測速數據具充分證據力。加上採證照片清晰完整,可辨識車輛與牌照號碼,足以證明小固確有超速違規事實。
至於小固主張扣牌將衝擊工作與生計,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關於「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屬法律明定之羈束處分,一旦符合構成要件,裁決機關即須依法執行,並無斟酌或裁量空間。
該制度立法目的在於要求車主加強管理車輛使用安全,兼顧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與公共交通秩序,並非對特定人加重處罰,也未達不成比例或侵害財產權之程度。
法院認定,即使吊扣牌照確實可能對車主生活與工作造成不便,仍非認定處分違法、撤銷裁罰的理由。原處分符合違規事實、證據法則及比例原則,並已遵循裁罰基準表規定,程序與實體均屬適法。因此,駁回撤銷裁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