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嘿咻國小女童觸法 賠60萬獲緩刑但「不得再見面」

王姓超商年輕店員與國小高年級女童成爲男女朋友,併發生性關係觸法。王男賠償女方60萬元達成調解,法官輕判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不得與女童有任何接觸與聯絡,違反命令得撤銷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與讀國小高年級的被害女童成爲男女朋友,帶女童到住處房間後,徵得女童同意發生性行爲。老師知情後告知女童的媽媽,家人報警處理。

警方通知王男到案說明,製作筆錄後,將全案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警方詢問和檢察官偵訊時,王男都坦承,知道女童尚未滿12歲,並與她發生性行爲,檢方認定犯嫌,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起訴王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王男與被害女童及她的媽媽達成調解,王男應給付對方60萬元,共分60期,以每月爲1期各付1萬元。

法官指出,王男明知女童仍讀小學,年紀甚輕,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爲滿足自己性慾,竟與她發生性行爲,確有不該。念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兼衡犯罪手段與情節非重,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刑1年8月。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說,王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前科,一時失慮觸法,經偵審程序及判刑,足資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王男年紀尚輕,雙方並已調解,女方願意給被告自新、緩刑機會,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緩刑期內王男付保護管束,法官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命王男不得與女童有任何接觸與聯絡,倘違反命令,得撤銷緩刑宣告。

王姓男子與國小高年級女童發生性關係觸法,王男賠償女方60萬元達成調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輕判1年8月,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