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辯「GPS僅54公里」 法官認警用雷達更準!她慘吞罰單
一名劉姓女子今年5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某路段時,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開單,雷達測速儀顯示其車速爲每小時63公里,該路段速限50公里,明顯超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一名劉姓女子今年5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某路段時,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開單,雷達測速儀顯示其車速爲每小時63公里,該路段速限50公里,明顯超速。劉女不服,拿出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主張當時GPS速度僅54公里,並稱以相同車速通過前方固定測速杆都未被拍,質疑警方儀器有誤差,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試圖撤銷罰單。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測速儀器經檢定合格,證據力遠高於私人設備,最終判她敗訴,必須乖乖繳納1600元罰鍰。可上訴。
這起行車糾紛發生在114年5月6日晚間7時許,劉女駕車行經基隆市時,被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以雷達測速儀偵測到超速,當場舉發。案件移由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裁處1600元罰鍰。劉女申訴未果後,氣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劉女主張,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清楚顯示當時時速只有54公里,與警方測得的63公里有明顯落差。她更強調,事發當天及後來另一日,她以相同速度通過前方280公尺處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均未被取締,據此強烈質疑警方所使用的移動式測速儀器準確性有問題,並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對此,被告北市監理所則提出強力反駁。監理所指出,舉發員警所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型號RS-1262),證號M0GA0000000,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檢定有效期至115年2月28日,儀器精準度無庸置疑。此外,該執法路段在違規地點前約199公尺處,已依法設置「警52」測速取締警告標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告示的規定,執法程序一切合法。
法官審理後,採信了被告的說法。判決書中指出,警方使用的測速儀器不僅在有效檢定期內,且其檢定程序受國家標準規範,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與證據力。反觀劉女所提出的行車紀錄器,屬於私人購置設備,其GPS速度顯示未經任何官方檢定校正,準確性與可靠性無法與經檢定合格的警用雷達相比。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足採信。
法院最終認定,劉女的超速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所的裁罰於法有據,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