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放養屢造成事故 保育團體:動保法修法也未重視
遊蕩犬問題日益嚴重,追車、咬人、攻擊野生動物層出不窮,也讓遊蕩犬的管理備受關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將再次逐條審查「動物保護法」條文修正案,生態保育團體昨召開記者會指出,遊蕩動物造成社會諸多問題,今早再指出,「動保法」明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飼主陪同,但近30年過去,放養情形仍屢見不鮮,裁罰紀錄也反映針對放養行爲,往往是闖了禍才處理,而僅有2位立法委員提案實質涉及「放養管制」,顯然在本次會期中顯然尚未獲得足夠重視。
爲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表示,近期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於校園內因闖入車道之遊蕩犬發生車禍,以及臺南市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記錄下遊蕩貓竄出導致機車騎士發生事故,凸顯遊蕩動物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儘管早在1998年「動保法」第20條即已明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飼主陪同,但近30年過去,放養情形仍屢見不鮮,讓因放養動物造成的可避免事故一再上演。
除了「動保法」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亦規定,疏縱動物妨害交通安全者,可依法裁罰,但檢視過往執法紀錄發現,依「動保法」第20條裁罰放養行爲的案件,明顯集中於少數縣市,雙北地區案件更合計佔全國案件數的一半(臺北市開罰151件、新北市167件、臺南市45件、屏東縣20件)。
另一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裁罰「疏縱動物妨害交通」的案件,則在各縣市間相對平均分佈,以2024年爲例:臺北市開罰4件、新北市28件、臺南市31件、屏東縣30件。
聯盟表示,裁罰紀錄反映了當前臺灣政府對放養行爲,往往是「出了事才處理」,也就是說,通常要等到放養犬貓已經造成車禍後,才藉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責任,而不是針對已經明確違反「動保法」的放養行爲進行介入,雖然這樣執法相對容易、爭議也較少,但卻可能爲時已晚,讓民衆與動物的生命安全爲此付出代價。
聯盟強調,放養管制不應總是在發生事故後亡羊補牢,應迴歸「動保法」的核心精神,也就是飼主責任、公共風險預防與動物福利管理。然而,針對今日審查的「動保法」修法提案顯示,僅有2位立法委員的提案實質涉及「放養管制」,這項攸關公共安全的重要議題,顯然在本次會期中顯然尚未獲得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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