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人夫「不想要人家老公」 外籍女辯「誤用分手」判賠5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外籍女子小芸(化名)來到臺灣生活15年,但她被指控在2025年間與已婚人夫阿哲(化名)發生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她還在對話訊息中向阿哲提及「我要跟你分手」、「我不想要人家的老公了」等話,因而被阿哲的妻子提告求償8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小芸應賠償阿哲5萬元較爲適當。
▲小芸否認與人夫阿哲交往,但並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哲的妻子在判決書中主張,她和丈夫阿哲結婚長達16年,小芸明知阿哲是有配偶之人,仍展開密切交往、頻繁聯繫,在兩人的LINE對話訊息中,小芸還向阿哲提及「我要跟你分手」、「我不想要人家的老公了」、「我不要跟你在一起了」等語,顯然已經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的界線,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向小芸提告求償80萬元。
小芸則辯稱,2025年間她與交往多年的男友分手,纔會向阿哲請教感情問題,熟識之後聊天逐漸失去分寸,但大約1個月之後,她驚覺不能再這樣下去,於是立刻斷絕往來,加上她是外籍人士,中文表達能力不足,纔會用「分手」來表達斷絕往來之意,但兩人之間並沒有發生超越正常朋友關係的交往行爲。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經查,小芸在臺灣已經生活15年,還考取了相關工作證書,並在臺灣開店經營,應當對我國的語言、文化、社會風俗都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也應該知道「分手」的含意,所以這部分沒有采信她的說詞。
法官指出,小芸曾向阿哲表示「你如果不想來沒關係啦」、「我自己睡」,阿哲也曾向她表明「我要妳」,可見兩人之間已經不是單純的朋友關係,確實侵害到阿哲妻子的權益,最終判她應賠償對方5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