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日常經營中因倉儲、運輸等第三方管理不當,導致貨物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有發生,臺商通常會向物流公司或其他責任方索取賠償,從而取得貨物毀損賠償收入,這時財務人員普遍會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收款,其實從稅法角度分析,這樣的處理方式並不合規。

一、不構成增值稅意義上的「視同銷售」

有些企業擔心收取賠償款等同於銷售貨物需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貨物或應稅服務的轉移,並具有對價性,但典型的賠償金情形中,企業並未向對方交付新的貨物;賠償金也非貨物交換的對價;更不會產生新的交易行爲,因此,單純取得貨物毀損賠償金不會構成增值稅視同銷售。

二、賠償金不屬於銷售收入、無需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業務實質看,貨物毀損、丟失後取得的賠償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因對方違約、過失或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

2、目的在於彌補既有損失,而非交換新的貨物或服務

3、不對應新增的銷售行爲

所以企業收到的賠償金本質上是一種損失補償,不是銷售對價,不屬於交易收入。

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前提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爲並取得對價。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既不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也不屬於視同銷售。因此收取的賠償金不需要也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可以開具收據。

三、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律規定,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1、貨物用於免稅或非應稅項目

2、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3、發生非正常損失

企業收到的賠償金不屬於上述特定情形,無需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只要臺商取得經濟利益,能以貨幣計量且實際增加了企業資產即構成應稅收入。貨物毀損、丟失取得的賠償金應計入企業應稅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正確處理方式

在不開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通過以下資料完成合規入帳與稅務留痕:

1、合同中關於賠償或違約責任的約定

2、事故或損失情況說明

3、雙方確認的賠償協議或函件

4、銀行收款憑證

這些文件構成完整、可解釋的證據鏈,在會計處理上,賠償金一般計入營業外收入,帳務、稅務邏輯一致,也避免了多繳增值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