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必充當義勇急先鋒
▲大法官要守住憲政,靠的不是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是依據憲法更堅定的自我剋制。因爲正義不只要被實現,也必須讓人看得見它是依法被實現的。(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宏達/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前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政治問題理應循政治途徑解決,大法官不必充當「義勇急先鋒」,捲入政治爭端,去破壞法治精神!
美國最高法院在 Baker v. Carr(1962)一案中,提出著名的「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強調某些爭議因屬政治分配與政策判斷,應交由民選機關處理,而非由法院裁決。此原則目的在避免司法權介入高度政治化領域,損及三權分立與司法公信力。
遵守程序規定不是審判者的選項 危險的是「先不受拘束」的思維
我國憲法第44條明定,總統得爲解決院際間爭執而召集會商;第80條以下則確立司法院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當前大法官提名無法通過審查之爭議,它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涉及政治判斷與價值取捨。若將此爭議轉化爲純法律審查,雖可透過憲法法庭作出裁判,但也可能讓司法再次淪爲政黨對抗的新戰場。
美國最高法院在 Nixon v. United States(1993)處理參議院彈劾程序時,即認爲此屬政治問題,不宜司法審查。判決提醒我們:當憲法賦予政治部門明確裁量時,司法介入恐削弱民主正當性,甚至影響自身中立性。
憲法審判的正當性,始於程序規範,先於判決結果。法治國原則要求權力依法組成、依法啓動、依法受限;法定人數與表決門檻,就是這道底線。
遵守程序規定不是審判者的選項,而是司法正當性的來源,合議要件不符,審判權便未合法發生,這不僅是「瑕疵」的問題,而是根本「不成立」。
更危險的是「先不受拘束」的思維:審判者只要預先認定某條法律可能違憲,就不適用、再改門檻,等於宣告—規則只約束別人,不約束自己。如此一來,司法者同時也以立法者自居,法治不再是人類社會共同尺度,反而變身權力者的工具。
大法官要守住憲政,靠的不是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是依據憲法更堅定的自我剋制。因爲正義不只要被實現,也必須讓人看得見它是依法被實現的。
球賽規定要裁判團到齊才能開賽,結果裁判少了一大半,少數人卻自己宣佈:規則先放一邊,我們照樣吹哨開賽、照樣吹終場哨。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組織成立要件,本身已嚴重損及憲法裁判正當性。
這件事的荒謬不在於你喜不喜歡那部法律,而在於:裁判如果連自己都不照訴訟規則走,人民如何相信它是在主持公道?更可怕的是,今天的理由如果是爲了避免案件停擺,就可以把法定門檻更改計算公式;明天遇到其他案子、其他原因是否也可以再改一遍?而各級法院合議庭是否可以有樣學樣,直接改成「獨任制」以利結案?一旦法官開始自我膨脹到訴訟規則都可以看法庭需要自由伸縮,司法的威信就會從「法治」變成「人治」,從「制度」變成「好惡」,憲政法治也就在崩毀中,憲法的守護者反而成爲憲法的劊子手。
憲法法庭既然是憲政守門人,守門人最基本的工作,是先「守門」,正義不只要做岀來,更要讓人民看得見它是照規則做出來的。法槌敲下的,不只是裁判,還有人民相信司法的聲音!
審判規則若能爲判決結果彎折,人民看到的就不是正義的尺度,而是權力的手勢。尺若可彎,理便失準;裁判自制,正義方直。
如果連憲法法庭都可以任意更改合議門檻,那人民最後相信的就不再是憲法,而是要看誰坐在擁有大權的位子上了。
司法審判並非處理政治爭議萬靈丹 真正的制度智慧是化解衝突
理論上,憲法法庭當然有審查任何法律是否合憲的職權。然而,是否要行使到最廣範圍,牽涉到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與憲政智慧。過度介入政治爭端,將使憲法法庭的判斷被政治化解讀;反之,完全退卻,也可能放任權限衝突無解。關鍵在於,如何在維護憲法秩序與尊重政治部門裁量之間取得平衡。
筆者認爲,憲法法庭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先進行嚴格的可受理性審查,參考「政治問題原則」及比較法的經驗,判斷該爭議是否適合以司法方式終局處理,抑或應透過憲法第44條院際協商、政治協議等機制先行化解。如此,既能保護憲法權威,又能避免司法陷於政治鬥爭中心。
司法審判並非處理政治爭議的萬靈丹。真正的制度智慧,不在於誰贏得一場官司,而在於如何讓憲政機關回歸職責分際,透過制度性對話與協作化解衝突。
倘若憲法法庭成爲政爭的延長賽,即使裁判邏輯精緻無瑕,也難免損及脆弱的司法公信,更何況徵諸憲法法庭的判決,芝麻掉滿地,早已備受批評。
現在的憲法法庭事事都很急着參一腳,但怎麼將政府運作導向正軌纔是真功夫。
▼司法審判並非處理政治爭議的萬靈丹。真正的制度智慧,不在於誰贏得一場官司,而在於如何讓憲政機關回歸職責分際,透過制度性對話與協作化解衝突。(圖/達志/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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