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當街隨機砍3人 重判29年

苗栗市毒品前科犯邱明治(頭載安全帽者)去年10月間涉嫌隨機殺傷2名女學童、林姓男子,苗栗地院7日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處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讀者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48歲男子邱明治去年10月2日吸毒後,在苗栗市隨機砍傷2名國小女童及50歲林姓男子,導致丁姓女童及林男重傷。苗栗地院合議庭審酌邱男10年前因涉隨機殺傷3民衆及1員警,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9年6月確定,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案,構成累犯,加上犯行屬於成年人對兒童犯罪,均應加重其刑,7日依毒駕及3個殺人未遂罪判處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但林妻批評判太輕,認爲應判處邱無期徒刑,才能遏止如此殘暴惡行。案件可上訴。

邱男去年10月2日吸毒後,以膠帶捆綁左手並騎車上路,在苗栗市街頭隨機砍殺2名剛放學的國小女童,其中丁姓女童被刺中胸部,林男打電話報警時,遭邱男從背後、胸部共刺2刀,丁、林一度在加護病房診治,所幸3名傷者最後都平安出院。

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爲,邱男曾持剪刀隨機攻擊民衆,致3名民衆及1名員警受傷,民國105年間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9年6月確定,併入監服刑,直至去年3月出獄,但他出獄不滿7個月再犯案,構成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爲,雖然邱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但邱男光天化日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行爲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

合議庭認爲,邱男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其犯罪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減低程度,對邱涉犯毒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另對3名被害人涉殺人未遂罪各判處15年、16年、18年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

被害人林姓男子的妻子表示,丈夫雖然身體狀況恢復得不錯,但是肺部功能則恢復沒那麼好,常會咳嗽且只能做簡單運動,不能從事劇烈活動;法院僅判邱29年,服刑一半、14年即可假釋,出來後又會造成社會恐慌,應判處邱無期徒刑,已聯繫律師研究如何上訴,盼邱能被判重刑,才能遏止此等惡行,否則也將影響社會對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