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婚前寫好「家暴罰百萬」仍被打 法官認契約有效但判賠30萬
▲婚前籤「家暴就罰百萬」仍遭夫施暴,妻提告討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婚前立下重罰條款,真的擋得住家暴嗎?北部1名女子婚前與丈夫簽署協議,白紙黑字約定「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每次須賠償100萬元」,沒想到婚後仍爆發衝突,丈夫情緒失控翻桌,導致她膝蓋瘀青。女子憤而提告討回百萬元違約金,士林地院認定條款有效,但金額過高,酌減判賠30萬元。
判決指出,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於2022年8月15日登記結婚,並於同日簽署婚前協議。協議中明定,婚後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若有違反,須支付對方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妻子主張,當初簽署協議,是希望爲婚姻建立底線,也給自己與孩子一份保障。然而婚後不到半年,雙方即頻繁爭執,丈夫多次情緒失控,不僅對她動粗,也曾對她與前男友所生的未成年女兒施暴,讓她身心備受壓力。
法官調查,桃院曾於2023年核發通常保護令,認定丈夫於2023年1月28日與妻子發生爭執時情緒失控,在妻子面前翻桌,導致她膝蓋瘀青,已構成家庭暴力。
妻子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士林地院另案審理後,認定丈夫確有家暴行爲,婚姻破綻已無回覆可能,於2024年判準離婚確定。離婚後,妻子依婚前協議提告,要求丈夫履行約定,給付100萬元違約金。
不過,本案審理期間,丈夫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法院因此依程序規定,准許由妻子單方辯論後作成判決。法官認定,確有對妻施暴,但不是每一項都算數。
▼婚前協議家暴罰款。(圖/AI制)
法官指出,依保護令內容,丈夫確實有對妻子本人施以家庭暴力,符合婚前協議所約定的違約條件。不過,妻子主張的其他施暴日期,法官認爲保護令僅認定丈夫對其女兒施暴,並未認定爲對妻子本人施暴,因此不納入本件婚前協議違約金的計算範圍。
法官進一步說明,婚前協議中約定「不得施暴」並搭配金錢給付的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所謂的「不真正違約金」。雖然無法用契約強制一個人不動粗,但當事人仍可事前約定,一旦行爲發生,即負擔金錢給付責任。
法官認爲,該婚前協議是夫妻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簽署,目的在於促進婚姻和諧,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條款本身有效;但綜合家暴發生原因、行爲態樣、傷害程度及影響時間後,認定「每次100萬元」顯失比例原則,爲維持公平,依法酌減爲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