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槍砲犯控法官不讓請律師 剝奪辯護權涉違法羈押 法界:實務落差

彰化縣周姓男子涉槍砲、妨害公務案,一審遭判刑12年6月、6月徒刑,因羈押期將屆滿,檢方針對妨害公務罪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羈押庭時,周當庭表示欲找辯護人,被法官以沒有委任狀回絕,周男反映法官有嚴重程序瑕疵,向臺中高分院聲請撤銷羈押處分,近日遭二審駁回確定,有法界人士認爲,法律雖有規定,但常有「實務執行的落差」。

周男委由律師主張,該案由檢方針對妨害公務部分,提起上訴後,移審臺中高分院,因羈押期將屆滿,由臺中高分院的值日法官審理羈押庭,當時他已向法官表示,「要找律師」,但法官以他沒有委任狀爲由,沒有停止訊問,讓周找律師,有剝奪被告的辯護權、程序違法的疏失。

周男律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另外依據同法第95條第二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顯見當時值日法官審理程序有違法的疏失,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臺中高分院裁定指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在起訴前提出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給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當時審理羈押庭的值日法官在今年9月16日訊問周時,周雖稱希望委任辯護人,但沒有提出已選任辯護人的委任狀,直至同年月22日才提出委任狀。

裁定指出,另外妨害公務非屬強制辯護案件,當時值日法官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訊問周男的法定程序,給予周男陳述意見的機會,難認值日法官所做的羈押裁定不合法,認定周男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無理由,駁回訴請,不得抗告。

臺東地院前院長、現任律師唐光義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法有規定,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狀,但若在審判移審羈押庭時,因時間匆促,被告尚未提出委任狀,而有提出需求,提出律師電話時,雖非強制辯護案件,書記官仍應通知律師是否能即時到庭,如律師不克到庭,才宜續行訊問,以確保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不過實務上,若被告對於法官詢問的問題,已提出答辯並有表達意見,沒有堅持一定要律師到場,纔要陳述意見的話,通常即便被告起初有表達要請律師,但最後也會因爲沒有「堅持」,而讓程序走完,難認有違法問題。

周姓槍砲犯指控臺中高分院值日法官不讓他請律師,涉違法羈押,聲請撤銷羈押裁定遭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