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砍死鄰居夫妻!辯沒殺2童「心存悲憫」 二審判死4大關鍵曝

▲吳龍滿不滿鄰居一家發出噪音,當着2名小孩面前殺害其父母。(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高雄65歲男子吳龍滿,2023年因嫌樓上鄰居一家太吵,竟闖入鄰居家中,在2名幼童面前殺死其父母,一審遭判處2個死刑。高雄高分院今(14)日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4大理由曝光。

▲吳龍滿犯案時間序。(AI協作圖/記者許宥孺製作,經編輯審覈)

噪音嫌隙埋殺機 當孩子面狠下殺手

事件發生在2023年9月15日上午7點多,居住在高雄苓雅區某大樓13樓的吳龍滿,因不滿14樓羅男夫妻一家長期發出噪音,拿出預先買好的水果刀從逃生梯上樓。

當時羅男的妻子蔡女正要帶2名兒子出門上學,吳龍滿上樓後直接闖入屋裡,當着2名男童面前,持刀朝蔡女胸、腹、背、手臂等處砍殺5刀,又走進主臥室,將正在睡覺的羅男刺砍胸、肩、手臂、大腿等處共8刀,刺擊過程中有還有扭轉刀械情形,下手相當兇殘,導致蔡女、羅男傷重當場死亡。

▲吳龍滿判死四大關鍵。(AI協作圖/記者許宥孺製作,經編輯審覈)

一審法官重判死刑 二審維持死刑4大理由曝光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法官認爲,吳龍滿犯罪事實明確,但否認犯行,在醫院接受鑑定及庭審時,也對鑑定人員、死者家屬嗆聲,顯見毫無悔意,無更生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法官一致決判處吳男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在今日的判決中,維持一審判決,高分院也詳列了維持死刑的四大關鍵理由。

一、犯罪情節最嚴重:法官認定吳龍滿是「直接故意」殺人,行爲極端殘酷,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判決中「情節最重大罪行」。吳龍滿不僅手段殘忍奪走2條人命,更對2名目擊孩童造成終身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

吳龍滿辯護律師曾於庭審時主張,「當時他未殺2名在場幼童,應有悲憫之心」,不過法官認爲,無從得知真正原因是否「心存悲憫」,且吳龍滿當2名男童面前殺死其父母,造成心理嚴重創傷。

二、應訊態度消極,始終否認犯罪:吳龍滿犯案後,始終以拒絕或消極的應訊態度面對,且否認犯罪,甚至曾對鑑定人員口出威脅。面對法官問訊時,還憤恨不平地大罵被害家屬「更可惡、更該死」,法官認爲他已無法透過入監服刑來矯正其偏激思想。

三、再犯風險極高:臺灣人口密集,多數人居住在集合式大樓,法官憂心,以吳男的性格,若未來假釋出獄再次與鄰居發生摩擦,極可能再度犯下類似慘案,且無從判定吳龍滿是否可透過相關矯正措施,促使他更生教化、再社會化。

四、年齡並非避死牌:辯護律師主張,吳龍滿現年65歲,根據內政部統計,其年齡距平均餘命僅剩約11年,倘若處無期徒刑至少需25年才能申請假釋,餘生將在牢中度過,不會再犯類似嚴重犯罪高度危險。但法官嚴正駁回,強調刑法規定滿80歲纔不得處死刑,吳男不符條件;且年長者犯下極惡之罪不應享有豁免特權,否則會變相架空法律公正。

殺1、2人不會判死?法官:慎刑不等於廢死

高雄高分院審理吳龍滿殘殺鄰居夫妻一案,法官在判決書中對於「死刑存廢」爭議給予感性、理性兼具的見解。法官直言,脫下法袍後也是人,面對死刑確實有掙扎,但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審判」,不能因個人價值觀而回避對罪無可赦者判處極刑。

坊間經常說「在臺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法官強調,憲法法庭的精神是「慎刑」而非「廢死」。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應視個案手段而定,不能假設未來有更嚴重的罪行,就反推現在的殘暴犯行不夠嚴重。法官也分析,「被告殺人」是個人犯罪,而「判處死刑」是執行國家法律,兩者不應混淆;若因擔心誤判而不敢判死,那是「倒果爲因」,理應在事實認定階段就更謹慎,而非在定罪後將其作爲逃避極刑的藉口。

針對辯護方常主張的「教化可能性」,法官也認爲,不應成爲空泛的擋箭牌,既然法院也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該期待僅透過長期監禁就能產生教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