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13連發!男喊冤車已賣不該他負責 法官看了不買單

罰單13連發!男子喊冤車子已賣掉,不該要求他負責,法官看了不買單,維持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車早就賣了,罰單卻全找上門!」高雄一名男子阿齊名下小客車接連被開出13張罰單,從高速公路超速、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到市區紅燈右轉、違規停車樣樣都有,甚至還遭吊扣牌照6個月。阿齊不服,主張早在2024年11月30日已將車輛賣給阿駿(均化名)並交車使用,只因分期尾款未清,尚未辦理過戶,質疑不該由他承擔責任。

判決指出,高雄市交通局表示,該車於2024年5月21日完成車主登記變更爲阿齊名下,舉發當時車籍資料顯示車主爲阿齊,依法即屬受處分人。即便車輛私下讓渡,未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法律上仍以登記車主爲歸責對象。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若車主認爲違規行爲應歸責他人,須在通知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辦理歸責手續,否則將視爲車主本人違規,不得再爭執實際駕駛人爲何人。阿齊雖曾於事後提出陳述,表示車已出售並由阿駿使用,但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歸責程序,已生失權效果。

判決也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見解,強調交通違規舉發屬大量且反覆性行政行爲,爲維持行政效率與交通管理秩序,法律設有明確期限,逾期即不得再主張非實際駕駛人。

至於部分違規涉及超速40公里以上,除高額罰鍰外,依規定還須吊扣牌照6個月。法院指出,此屬《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並無裁量空間。

且當車主與駕駛人不同時,法律採並罰並推定車主具有過失,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阿齊未能舉證證明無過失,自難免責。綜合各項違規事實與程序審查,法院認定交通局裁處並無違法或裁量過重情形,判決駁回阿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