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預防性羈押 可嚇阻犯罪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法界認爲,法官進行「預防性羈押」,可以有效嚇阻酒駕及殺害幼童、拍攝或散佈兒少性影片的犯罪。(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修法,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多名檢察官認爲,酒駕、毒駕、殺害幼童、妨害性隱私等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是高再犯風險之虞的犯罪,修法後將有助檢察官對個案偵查追訴。法界實務人士直言,未來類似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虐死案,法官只要認爲有犯罪嫌疑、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就可「預防性羈押」,可以有效嚇阻犯罪,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兒童權益的保障。
《刑法》酒駕、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以往依司法實務,只要沒有因爲酒駕、毒駕致人死傷,通常法官依現行刑訴法相關規定,沒有羈押的法律依據。也因此導致酒駕、毒駕累犯一再犯案,最終導致無辜民衆喪命的悲劇,這次修法後未來法官只要依個案事實,有足夠事證可證明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就可裁定羈押被告。
這次修法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範圍不小,包括刑法虐童罪、殺幼童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包括毒駕、酒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加重私行拘禁罪,以及《詐防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等。
檢察官認爲,這些法律大都是近期修正的法律,如刑法殺幼童罪、臺版N號房案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少性剝削條例、「臺版柬埔寨案」加重私行拘禁罪、《詐防條例》,其中部分罪刑度屬輕罪,卻爲高風險、高危害的犯罪,若以現行刑訴法規定,很難成爲羈押事由,如今增列爲預防性羈押事由,有助於檢察官辦案。
法界表示,酒駕改成預防性羈押的犯罪類型,如同縱火犯一樣,只要有反覆酒駕之虞就可羈押,具有社會公益性、預防犯罪的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