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少打幾秒照樣罰! 駕駛喊「方向盤回正跳回」求撤單

方向燈少打幾秒照樣罰! 男駕駛喊「方向盤回正跳回」求撤單,法官判決敗訴確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方向燈少打幾秒也算違規?一名駕駛在快速道路變換車道時,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檢舉開罰3000元,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有打方向燈,只是方向盤回正時自動跳掉」,仍遭法院打臉。法官認定,變換車道期間必須全程顯示方向燈,提前熄滅仍屬違規,判決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靳(化名)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臺82線快速道路33.8公里處時,從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該過程遭後方用路人錄影檢舉,警方檢視畫面後認定,阿靳雖有短暫開啓方向燈,但尚未完成變換車道,方向燈即提前熄滅,違反快速道路變換車道規定。

警方依法舉發後,嘉義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阿靳不服,主張自己確實有打方向燈,只是車輛方向盤在轉正時,方向燈會自動跳回,質疑仍遭裁罰並不合理,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後並未採信阿靳說法。判決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時,除應事前顯示方向燈外,並須「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行爲爲止」,目的在於讓其他用路人能即時、清楚預判車輛行向,降低誤判風險。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發現,阿靳車輛在跨越車道線初期確實亮起左方向燈,但車身仍處於兩車道之間、尚未完全進入內側車道時,方向燈即已關閉。法官認爲,此時若後方或內側車道車輛誤判其行向,極易引發危險反應,已屬法規所欲防範的交通風險。

至於阿靳辯稱「方向盤回正導致方向燈自動熄滅」,法院指出,從影像畫面可見,該路段爲直線道路,並無急彎或立即回正方向盤的必要,難認方向燈是因回正操作而自動關閉。即便真有此情形,駕駛人也應主動以手動方式重新開啓方向燈,確保變換車道期間全程顯示,否則仍屬未盡注意義務。

法院強調,阿靳領有駕駛執照,對於相關交通規定理應知悉,其行爲至少具有過失,已符合裁罰要件。監理機關裁處3000元罰鍰,亦屬法定最低額度,並無裁量濫用或違法情形。法院認定,阿靳確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處分並無不當,阿靳請求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