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擊開槍射傷威震前董事長吳明達 槍手判11年定讞

槍擊威震集團吳明達的槍手。(資料照)

男子彭鬱翰民國113年因不滿當時擔任「威震集團」董事長的吳明達,他在臺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伏擊吳,開槍射傷吳跟吳的友人,最高法院考量彭與吳的友人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刑11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彭鬱翰因不滿吳明達指派小弟向彭鬱翰所經營之咖啡餐廳收取保護費,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某時,得知吳在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即攜帶具殺傷力之手槍1把、子彈16顆,前往「天龍三溫暖」附近騎樓埋伏。

當天下午5點多,彭鬱翰見吳走出「天龍三溫暖」,在「天龍三溫暖」外騎樓與數名友人聊天,遂在距離吳及其同行友約1至2公尺處,朝吳腰、腹部,連續射擊5槍後離開現場,致吳左手掌及左大腿中彈,其中1槍並射中其友人之右小腿,吳等人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始倖免於難。

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彭在審理期間,與吳的友人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對方損害賠償金,量刑基礎已有變更,高院認定彭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然挑戰法秩序,犯罪情節嚴重,不宜輕縱,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11年徒刑,他不服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