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 高院10點宣判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2罪,臺北地院依刑法第55條從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1萬6514元不法所得。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10點將宣判。
此外,高虹安(停職中)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高誣告,高院7月31日判她6月徒刑,案件現上訴最高法院中。
本案於9月30日辯論終結,高虹安稱初任立委時找有經驗的助理協助,希望自己專心問政,否認犯罪;認罪的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則嗆「高虹安欠我們4人真心的道歉」。一審時,同案被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小兔」黃惠玟判2年、緩刑5年;前主任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2年、緩刑5年。
高虹安案審理時,常被提起的是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案,童仲彥利用蔡姓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費,不法所得5萬1842元,2022年4月21日遭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確定。巧合的是,審理童案的高院受命法官爲雷淑雯,童聲請再審的受命法官爲郭豫珍,而高虹安案的高院合議庭由郭豫珍擔任受命法官,雷淑雯爲陪席法官,審判長爲許永煌。
檢方指控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污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黃惠玟、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從偵查到審判都認罪,王鬱文和高虹安否認。
高虹安說,從科技業轉職立委,不是爲了賺錢,否則待在科技業就好,並認爲申請加班費應該是行之有年的作法,因此在限額內申領助理費用、與助理合意成立辦公室零用金,澄清這非她的「小金庫」。她說,全國有二百多件助理費的相關案件,前立委吳成典能無罪,她卻遭重判,疑惑認定標準,並指她支出的費用遠超過被認定貪污的金額。
吳成典於2012年8月31日獲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原因是金門地檢署「無法證明」吳確有於行使立委職務時,乘勢詐取財物,他一、二審皆無罪,三審認爲檢方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