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殺死夫妻二審判死刑 法官千字討論死刑存廢「慎刑」非廢死
高雄男子吳龍滿前年9月15日早晨持刀殺害樓上羅姓鄰居夫妻檔,羅男與蔡女的兩名幼子目擊全程,一審吳龍滿被判處2個死刑,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吳龍滿仍否認殺人,但合議庭根據事證,認定吳殺害兩條人命,今一致決維持死刑判決,吳龍滿視訊聽判,聽到維持原審死刑,只回一句「喔」。
二審合議庭隨即公佈判死理由,合議庭認爲,吳龍滿始終以拒絕或消極應訊態度並否認犯罪,接受屏安醫院鑑定過程中,還曾對鑑定人員以言詞及動作表達憤怒、威脅,可見他保持敵意麪對本案偵審程序,難以期待一旦判決確定後,得以誠心接受判決所定刑罰,進而對自身行爲產生特別預防或矯正功能。
合議庭認定,以吳龍滿狀況來說,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參酌我國人口密集,客觀上應認他有再犯相類犯罪之可能性,考量他僅因生活細故即起意殺人,無教化可能,符合情節最嚴重犯罪,應判處死刑。
臺灣因死刑存廢爭議多年,前年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對於死刑判決更爲嚴謹,此次合議庭作出死刑判決後,罕見在判決書中加入補充意見,強調法院職責在於審判,面對重大犯罪個案應否諭知死刑實屬無從迴避,因此充滿掙扎與挑戰。
合議庭意見中寫道「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儘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纔是依法審判。」
合議庭認爲,「前年憲法判決是表示『慎刑』,而非廢除死刑,因此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處死刑,因爲這不只是違法裁量,同時也違反平等原則,且對於其他相類犯罪,但情節較輕微的行爲人而言也不公平。」
合議庭解釋,死刑存在的意義應是提醒法官謹慎爲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解釋爲一種判斷標準,不是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臺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
對於「死刑是否過於殘酷」、「任何人是否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判死論辯,合議庭意見書中闡述「死刑不免有國家殺人之譏,然而『被告殺人』與『判處被告死刑」本質屬二件事。」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爲,後者是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爲不宣告死刑理由,是倒果爲因,同樣也不應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爲裁量理由。
合議庭說,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對於反對死刑的立場他們理解並尊重,也正因爲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此案不斷反覆思考應否判處死刑,期間也經過不只1次評議,但基於以上各項理由,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
高雄男子吳龍滿因認爲樓上製造樓層噪音,刺死樓上鄰居羅姓夫婦,二審維持原審死刑判決。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