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最該修的是課稅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開年後成爲最熱門的法案之一。圖爲立法院。圖/本報資料照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開年後成爲最熱門的法案之一,然而如果真要彰顯臺灣的主權,並採取最低成本的方式,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最該修改的部分是課稅規定。

新年一開始,就傳出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及多位立委,連署要修改兩岸條例,把條例名稱改爲「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由於這項修改被外界批評爲在搞「法理臺獨」,引爆政壇論戰,部分在野黨立委更揚言此次不想再阻擋,要看民進黨是否推動到底,據瞭解,最後可能因政治敏感度太高及多種原因,這項修法連署並沒有成案。根據各方面的分析,部分民進黨立委想修改兩岸條例的用意,可能是想凸顯臺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的現實。

但是若想強調此項事實與臺灣的主權,其實不必如此大動干戈,只要修改兩岸條例的課稅規定,政治成本最低,且同樣有強調臺灣主權的作用。

從實際層面來看,課稅權是一個國家是否具有主權的重要象徵,而目前臺灣對兩岸四地(臺灣、大陸、香港、澳門)的稅制,可以說非常混亂且處於「一國兩制」的狀態。

首先,兩岸條例中明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所得時,必須將大陸所得併入個人在臺灣的所得,以累進稅率(5%~40%)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兩岸條例這項規定,等於是把大陸視爲中華民國境內國土的一部分,個人在大陸地區的所得,在課稅上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臺灣具有課稅權,所以個人大陸所得才須與個人在臺灣的所得,一起合併申報繳稅。

令人意外的是,同樣屬於中國領土的香港和澳門,卻採取不同的課稅方式,個人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所得,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而是列爲境外的所得,真是非常奇怪。

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及澳門的所得,可以免稅。據瞭解,因港澳條例是立法院在1997年3月18日製訂的,當時臺灣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方式採屬地主義,僅對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不對境外所得課稅。也就是說,港澳條例制訂時,在課稅上,是把香港及澳門地區視爲境外。

所以,在稅制上,臺灣是把同屬中國領土的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分爲兩種方式處理,個人在大陸的所得,須列爲個人境內所得,併入個人臺灣地區所得,再申報以累進稅率繳稅,而個人在港澳地區的所得,原本免稅,但從2010年起,臺灣實施最低稅負後,個人在港澳地區的境外所得,才須課徵最低稅負,稅率爲20%。

實際上,臺灣並沒有辦法治理大陸與香港及澳門地區,但在課稅上卻做了完全不同的處理,形同「一國兩制」。

爲符合實際的情形,其實只要將兩岸條例中,臺灣地區個人的大陸所得須併入臺灣所得的規定取消掉,把個人大陸所得比照個人在香港及澳門所得,轉列爲個人境外所得就可以。

這樣既符合現實,成本也相當低,目前兩岸關係並不合睦,兩岸交流也幾乎中止,兩岸之間也未簽訂租稅協議,財政部要查覈個人的大陸所得資料,相當困難,在此背景下,即使把大陸所得視爲境內所得,能課到的稅款也不多。據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向財政部申報大陸所得者,共有1.3萬戶,佔當年綜所稅全部申報戶688.3萬戶的千分之一點八,而繳納的綜所稅款則有141.4億元,佔同年全部綜所稅款3,780.4億元的百分之三點七。

前述統計資料透露出,修改兩岸條例把大陸所得改爲境外所得,所損失的稅收並不多,而且往後還是可以對屬於境外的大陸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此項修改的成本並不高,但政治意義可就不同了。

當臺灣在課稅上將大陸視爲境外,則個人在大陸、香港及澳門等中國領土的所得,均爲境外所得,這除使臺灣對個人在中國所有領土所得的課稅方式趨於一致,也強化臺灣和中國互不隸屬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