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刑逾10年不得假釋? 司法院今提出三大加註意見

行政院上月底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司法院今提出加註意見,認爲應考量有無違反國際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獄政管理或矯正有無窒礙,建請行政院說明釐清。

司法院今上午召開院會,通過行政院所提刑法部分條文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於辦理會銜作業後函覆行政院。

司法院指出,爲迴應近日外界就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持疑慮,經參考相關論點研議後,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司法院加註意見包括「有無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因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及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分別規定「酷刑」的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意旨,而本條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是否屬於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處遇或懲罰,有無違反上開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說明釐清。

司法院意見也建請行政院應評估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因以本條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爲例,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範圍內,若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建請預爲評估。

司法院也指出,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的「鑑定」用語於本次修正刪除,則相關連條文即刑法第91條之1的「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也建請行政院斟酌。

司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