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違法樣態多 行政院:判斷會更嚴謹、會商相關部會決定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拍板《國安法》修法,明定觸法樣態包括髮起或參與境外敵對組織,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政委林明昕強調,「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判斷會相對更嚴謹,不是內政部單一部會判斷就好,是採取會商相關部會如法務部、陸委會等,會商後再做決定。

《國安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指出,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有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行爲,或參與相關組織等。

林明昕說明,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部分,如果光是參與組織,不見得成立罪名,要到有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判斷會相對更嚴謹,而不是馬上參加就馬上有。

至於什麼叫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林明昕說,這有時候都要個案判斷,沒辦法現在說怎樣就怎樣,這是法官要判斷的。通常這類東西是個案累積,形成類型化,之後讓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慢慢集中。

林明昕強調,不是內政部單一部會判斷就好,是採取會商相關部會如法務部、陸委會等,會商後再做決定。

而針對中配的行爲問題,政委馬永成指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任何鼓吹戰爭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爲,上開禁止措施與該公約19條規範之言論自由權,完全相容。固然有一部分跟中配有關,但基礎還是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馬永成強調,有關中配的武統言論,陸委會有其他的相關法令進行處理,這部分基本上,是補足臺灣沒有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