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檢方偵查不公開又成爲宣示(吳景欽)
中天記者林宸佑與多名現退役軍人,因涉違反國家安全法,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因事涉國家機密與安全,實更應堅守偵查不公開。(本報資料照片)
中天記者林宸佑與多名現退役軍人,因涉違反國家安全法,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對於是否有此等犯罪事實,自待未來的訴追與審判來證明。而於現階段,爲避免有罪推定,也因事涉國家機密與安全,實更應堅守偵查不公開。惟證諸現況,偵查不公開,似乎只成爲一種宣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爲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如有違反,依刑法第132條的泄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若爲公務員故意爲之,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是過失,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至於非公務員,如辯護人,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凡此規範,在在凸顯偵查不公開之重要性。
之所以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乃因偵查階段,證據尚在找尋,也可能有行爲人或共犯尚未找到,過早將細節曝光,尤其是在國安法的案件,又涉及國家機密,將調查過程與結果曝光,必使人有所準備,而可以爲滅據或逃亡,甚至想辦法使相關人證封口。
而偵查不公開更重要的目的,自然是在避免未審先判。因於偵查階段,檢警機關所取得的證據,到底有那些與犯罪事實有同一性關連、是否有受污染等,實皆未受嚴格的法定程序之檢驗。若因此被攤開在陽光之下,被告就會被貼上有罪標籤。
尤其一旦遭羈押禁見,若偵查機關繼續放任調查資訊大公開,在被告已與外界隔絕,且其辯護人又受到偵查不公開的限制下,就等同在起訴前被捆綁手腳而一直被捱打,卻無處且無力爲自己辯駁。
而當檢察官起訴而聲請延押,在被告已經輿論審判下,法院就得面臨不得不押之壓力。甚至在法官裁定保釋時,起訴者還可利用此等已然有罪之氣氛來不斷抗告,直至被告繼續被押爲止。如此的結果,不僅使審判的當事人對等原則形同虛幻,更使羈押淪爲押人取供之工具,致形成所謂人質司法。
總之,偵查不公開,絕對是執法者必須堅守的堡壘。惟面對偵查大公開之情事,在檢察機關不可能自己人查自己人,且基於新聞自由,亦難對媒體爲調查下,所謂偵查不公開,就難走出法律系的講堂之上,致成爲法條的宣示。故被告即便無罪確定,但因此被烙印的有罪痕跡,卻永不消失。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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