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也觸法!臺東男與15歲少女兩度性交 判刑5月
臺東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臺東地方法院認定雖無強制情勢,但因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並須賠償15萬元。(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的少女交往,於今年1月及2月間兩度發生性行爲。女方事後指控一次是酒醉遭「趁機性交」,另一次則是遭「強迫」,但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男方有強制情勢,但對象涉「年齡紅線」,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5 月,緩刑4年,並須賠償15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分別在自家住處及臺東市某旅社,與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女方指稱,首次發生在幫王男慶生後,她因喝醉而不省人事,事後才被告知發生關係,控訴男方趁機性交。不過法官認爲,僅女方的單一指訴,難認定王男有乘機性交犯行。
至於第二起發生在旅社的事件,女方主張曾拒絕男方,王男則稱是雙方合意。法院勘驗性影像發現,過程中少女不僅發出笑聲,甚至主動要求原本在場的朋友離開,未見任何求救或抗拒行爲,顯見非處於被強迫狀態。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雖難認定王男有強制或乘機性交犯行,但行爲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法官審酌王男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已達成調解,判處每罪各3月,合併執行5月,並宣告緩刑4年,並自115年6月起,分期賠償女方共15萬元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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