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中出事!臺中營造商國道施工無安全措施 起重機翻覆1死1傷

▲國一接74號工程工安意外,造成1死1傷。(圖/民衆提供,下同)

記者劉人豪/臺中報導

臺中一間營造公司負責人,曾因涉過失致死案件,臺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不過在緩起訴期間,負責人並未設置安全措施,就在國道一號銜接臺74線處進行橋面配管工程,結果導致起重機翻覆,2名外籍移工遭壓1死1重傷,臺中地院依過失致死判有期徒刑5月,不予緩刑,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營造公司劉姓負責人,於2024年5月10日指派2名外籍移工以及另一間公司的張姓員工,前往國道一號銜接臺74線處進行橋面配管工程,未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貿然施工,張姓員工駕駛移動式起重機時,疏於注意即撥動強制鈕使安全裝置失效,導致臂杆旋轉至右側而車輛翻覆,造成2名外籍移工1死1重傷。

劉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但請求給予緩刑,不過法院查出,劉姓負責人曾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2024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於緩起訴期間內又再犯相同罪名,不予緩刑。

法院審酌,劉姓負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於有危險性作業場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保障工作者之生命及身體安全,輕忽工作者作業安全,造成1死1傷,考量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處罰金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