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二審依個資法緩刑 民團批:傳達錯誤訊息
藝人黃子佼持有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二審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判1年6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黃子佼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高等法院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長期關注性影像議題的臺灣展翅協會痛批,這顯示法院對兒少性影像犯罪本質完全不理解,向社會傳達錯誤訊息。
黃子佼持兒少性影像高達2259部,爲非法兒少性影像社羣「創意私房」高級會員,全案爆發後,引發全民憤慨,並促成立法院去年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把重製、持有、支付對價觀覽性影像列入兒少性剝削樣態,並授權衛福部運用科技「主動巡網」,在網路平臺中找出疑似兒少性影性犯罪,並加以處理。
展翅協會秘書長秘書長陳逸玲說,黃子佼持大量兒少性影像,卻被高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顯示法院對兒少性影像犯罪本質完全不理解,也輕忽兒少性影像案件嚴重性,全球各國均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視爲嚴重犯罪行爲,這項行爲本身就是對兒少的性侵犯,造成兒少終身傷害,且助長性剝削兒少法罪市場。
陳逸玲指出,高院若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是向社會傳遞錯誤訊息,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即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兒童權利公約(CRC)已國內法化,司法應以兒少被害人保護及社會防制爲優先,法院未考慮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過度依賴「和解」來替代、弱化刑事處分。
「和解應視爲補償機制一環,而非和解就沒事。」陳逸玲強調,加害人被輕輕放下,同時已在破壞被害人及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弱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律效力,傳遞「兒少性影像犯罪不嚴重,只要有錢和解就沒事」的錯誤觀念,嚴重破壞政府行政部門與民間團體長期努力建立的兒少保護機制。
展翅協會強調,從本次判決結果來看,司法實務仍需要在兒少性影像與性剝削議題上,進一步強化相關專業知識與敏感度,並制定統一量刑基準的必要,以確保判決能充分迴應對被害人的實質傷害及反映兒少保護精神。
高院說明判決理由指出,黃子佼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一行爲觸犯兩項罪名,爲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處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依兒權法加重刑度。
藝人黃子佼持有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二審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判1年6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