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可緩刑免關 展翅協會:傳遞有錢和解便沒事的錯誤觀念

高等法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黃子佼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臺灣展翅協會表示,司法應當以兒少被害人的保護與社會防制爲優先,而非過度依賴「和解」來替代或弱化刑事處分,

臺灣展翅協會表示,世界各國都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視爲嚴重的犯罪行爲,該行爲本身就是對兒少的性的侵犯,造成兒少終身的傷害,並且助長了性剝削兒少的犯罪市場。黃子佼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高等法院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顯示法院對於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本質完全不理解,也輕忽兒少性影像案件的嚴重性。

臺灣展翅協會表示,此外,若法院因「已和解」便輕判及緩刑,是在傳達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接受賠償,那麼即便嚴重犯罪也可「輕輕放下」的錯誤訊息,這與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完全不符。

臺灣展翅協會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正傳遞兒少性影像犯罪不嚴重,只要有錢和解便沒事。正是在破壞政府行政部門與民間團體長期努力建立的兒少保護機制。從這個判決結果來看,司法實務仍需要在兒少性影像與性剝削議題上,進一步強化相關專業知識與敏感度,並制定統一量刑基準的必要,以確保判決能充分迴應對被害人的實質傷害及反映兒少保護精神。

藝人黃子佼持有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二審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判1年6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