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姊姊偷騎超速41公里? 法院打臉車主!吊牌6月照舊
機車被姊姊偷騎超速41公里?法院打臉車主!吊扣牌照6個月照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機車車主阿極(化名),因名下普通重型機車被拍下嚴重超速,遭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阿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實際駕駛人並非本人,而是與同住的姊姊,自己並不知情。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阿極未盡妥善管理車輛之責,仍具有過失,判決駁回請求,維持原處分。
判決指出,阿極名下機車於某日下午4時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擺接堡路媽祖田天橋往三峽方向時,遭警方以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81公里,該路段限速僅40公里,超速幅度高達41公里。警方當場完成拍照取證並依法舉發,後續移送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
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認定該案屬嚴重超速,裁處吊扣該機車牌照6個月。阿極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機車當時是由同住姊姊騎乘,自己既非實際駕駛人,也不知情,直到線上查詢罰單才發現違規,已事後申訴歸責實際駕駛人,請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裁決所指出,警方於測速路段前約160公尺處,已依規定設置清楚可見的測速告示牌,符合一般道路須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標示的法定要件;且使用的測速儀器經檢定合格,採證照片與相關證明文件齊全,違規事實明確。此外,該車及駕駛人亦有多次超速紀錄,顯示車主阿極未善盡管理責任,裁罰並無違法。
法院審理後指出,《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關於吊扣車牌的處分,立法目的在於要求車輛所有人負起管理與管控責任,防止車主放任車輛供他人恣意使用,增加道路交通風險。即使實際駕駛人非車主本人,只要車主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仍須負起相應責任。
法院認定,阿極身爲車主,本應妥善保管機車及鑰匙,並對可能使用車輛者的駕駛行爲加以約束,避免違規發生;本案中,未見其有任何有效防範或管制措施,難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法仍構成過失。法院認爲,原裁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阿極請求撤銷處分並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