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挨罰控行人「穿太黑」 法官一看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北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但他主張當時天色昏暗,加上行人穿着黑色衣物,纔會沒有發現,並非故意不禮讓。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之後,發現勘驗結果與阿興的說法不合,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阿興自認不是故意不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北區太平路與中華路2段的路口,因左轉時被警員認定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當場攔停舉發,事後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天色昏暗,行人穿着黑色衣物,他根本無法看見,況且是行人騎着腳踏車快速接近車輛,並非他故意不禮讓。

然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及警員隨身錄影設備的影像,發現阿興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大約3公尺),確實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

法官接着指出,在證據影像中,當時雖然天色昏暗,但路燈照明充足、視線清晰,行人沒有穿着深色衣物,也沒有騎乘腳踏車快速接近車輛,阿興應當可以看見行人,卻還是沒有暫停禮讓,縱使並非故意,亦有過失。

最終,法官認爲本案阿興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阿興主張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