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一天被告白!新娘認了「最愛的人」 他要賠正牌尪2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北部一名人夫控訴,小花(化名)現在是他的妻子,阿哲(化名)卻在小花結婚的前一天告白,之後甚至還同居、發生性行爲,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阿哲提告求償50萬元。雖然阿哲矢口否認,但有對話紀錄、2名證人的證詞爲證,最終法官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判他應賠償人夫20萬元較爲適當。
▲阿哲被指控在小花結婚前一天,向小花告白示愛。(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和小花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但阿哲明知小花和他的關係,仍在他和小花結婚的前一天向小花告白,之後兩人持續傳送親密訊息、同居,甚至發生性行爲,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阿哲提告求償50萬元。
阿哲則辯稱,人夫提出的對話紀錄內容只是他和小花之間的友情互動,並非親密對話,更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肢體親密接觸等逾矩行爲,人夫沒有照片或錄影等其他證據,僅憑對話紀錄就主張他侵害配偶權,顯然不合理。
不過,法官表示,經檢視對話紀錄內容,小花結婚之後曾傳LINE訊息給阿哲,包含「能見到你心裡都是快樂的」、「我禮拜六是不是不能睡你家」等等,可見小花會不定時前往阿哲的住處過夜,兩人之間言語親密,宛如戀人。
證人A也到庭具結證稱,小花結婚之後,曾向她透露與阿哲交往的事情,甚至說出「不愛丈夫,最愛的還是阿哲」等話。證人B表示,小花和阿哲應該算是半同居,因爲兩人見面就會發生性行爲,所以她曾經出言調侃過小花。
法官表示,經當庭檢視證人A的手機,確認小花與A的對話紀錄是發生在去年3月間,也就是小花結婚之後;綜合現有證據,足見小花和阿哲之間已經有超越友誼的不正常往來,的確侵害到人夫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最終判他應賠償人夫2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