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4犯辯「跟同事應酬喝藥酒」 駕駛求情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去年4月間第4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但執行檢察官不同意易刑處分,他便向法院聲明異議,強調自己只是與同事應酬喝了一點藥酒,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阿興4犯酒駕,但他仍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能獲得易刑處分的機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在2013年、2020年、2021年及2025年4月涉犯酒駕案件,其中第1、2次獲得檢方緩起訴處分,僅第3、4次被法院判刑。

阿興表示,第4次酒駕(即本案)與第3次酒駕中間相隔4年多,與第1、2次酒駕相隔更久,除此之外,這段期間他都沒有任何其他犯罪紀錄;在第1次酒駕案發之後,他一直兢兢業業工作維持家計,安分守法,這案是因爲與同事商討工作事宜,應邀喝了一些藥酒纔會觸法,不過,酒測值僅爲每公升0.43毫克。

阿興認爲,檢方未能審酌他的情況,就認定「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所以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顯然有重複評價及濫用裁量權的瑕疵,這才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阿興在本案中雖然沒有肇事,但他在第1次酒駕之後,仍沒有警惕,還接連再犯,而且第3、4次酒駕的時間相隔4年多,足見再犯率偏高,參照本案的犯罪情節,堪認他的主觀惡性、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破壞法秩序等情狀均非輕微,如再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僅與立法目的有悖,也不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確實有難收矯正之效暨難以維持法律秩序之情。

法官表示,檢方裁量已具體考量本案犯罪特性、情節輕重等因素,客觀上沒有任何恣意濫用判斷權限或其他違法瑕疵,阿興僅憑空言控訴檢方執行指揮及原審裁定不當,難認有據,最終認定他的抗告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