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迎來法治“守護神”

《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5月起施行

新快報訊 記者黃聞禹報道 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爲廣東省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屏障。

實行整體保護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

廣東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數量居全國前列。截至2024年12月,廣東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15個、名村25個、街區1片;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5個,歷史文化名鎮19個、名村57個、街區113片;歷史建築4542處。

《條例》強調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的立法目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其保護利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條例》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傳承利用工作。

《條例》規定在保護對象核心保護範圍主要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誌牌。規定了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活動,包括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等。存在上述行爲且逾期不恢復原狀或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將面臨嚴厲處罰。

推進活化利用 國有歷史建築可出租

《條例》規定歷史建築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和相關規範進行維護和修繕,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條例》推進活化利用,提升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水平。規定政府要補齊保護對象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改善人居環境。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可以在確保建築安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通過添加、更新和完善相關設備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國有歷史建築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獲得的收益主要用於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日常維護以及改善周邊公共環境等公共服務用途。支持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歷史建築開設博物館、方誌館、傳統工藝作坊以及開展文化旅遊、研學考察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