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支出 不適用研發投抵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適用這項租稅優惠,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創新,且所列報的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可列入抵減範圍。

爲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達到產業創新目的,依抵減辦法規定,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劃、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纔可認列投資抵減支出。

依規定,研發活動所支出費用包括五大類。第一,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的薪資。

第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劃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

第三,專爲研發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第四,專爲用於研發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第五,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用。

國稅局提醒,同辦法也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可列入研發投資抵減範圍,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支出而遭剔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發投資抵減支出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1,200萬元;根據甲公司所提供的耗材明細,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規定不得認列爲研發費用或支出項目,遭國稅局剔除。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前,應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以免影響抵減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