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制定「健保資料管理條例」 特定目的外擅自利用可罰1千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靖宸/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衆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由於健保資料具機敏性,規定若有人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覈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爲特定目的外利用,最高可1000萬元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準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也應予銷燬。

政府單位、醫院或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資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自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今年5月,行政院會拍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6月26日完成初審,朝野黨團於11月13日完成協商,並於今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目的爲限,但申請者不得爲商業營利使用,且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還有受政府機關委託的大學、法人及機構爲限。

三讀條文也指出,如果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覈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爲特定目的外利用,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準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也應予銷燬。

由於健保資料具機敏性,三讀條文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則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2分之1,未遂犯亦罰。

針對民衆退出權規範,三讀條文指出,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爲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讀條文也寫明,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該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及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衆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如果於期間內未退出,視爲同意其健保資料爲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衆仍然可以請求退出。

不過新法仍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是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但僅限於政府機關申請利用,且須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