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更加精準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下游犯罪
中國青年報北京8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共同發佈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自8月26日起施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適用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團伙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徵;上游犯罪類型結構比例發生重大變化,由以盜竊罪爲主轉變爲以詐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爲主。
根據法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爲前提。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
“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爲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羅國良說。
解釋規定,應當從上下游關係、主觀惡性、行爲手段、涉案金額、犯罪後果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爲社會危害性,更加精準打擊犯罪。對數額較小但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惡劣、實際危害較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爲,可以定罪處罰;對數額較大但因與上游犯罪關聯鬆散、情節輕微、實際危害較小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爲,也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解釋優化了加重處罰標準,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作了進一步優化,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非法採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規定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的,可以適用加重處罰幅度量刑。
解釋在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專門針對行爲人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構成立功的情形,鼓勵行爲人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努力挽回人民羣衆財產損失,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