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判12年半 高院第二次開庭她喊「沒有做壞事」
宜蘭縣長林姿妙與縣府官員被控涉貪,宜蘭地院2024年12月31日認爲她收賄罪證不足,改以圖利等罪判12年6月徒刑。宜蘭地檢署主張法院認事用法有誤,對14名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開庭,再度傳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助理張桂綾。林姿妙表示「我很冤枉,沒有做壞事」。
法官今提示證據,檢察官沒有意見,但林姿妙(74歲)的律師團認爲地主劉石純的陳報狀內容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而檢察官則反駁遭疑有「不正訊問」,指不僅林姿妙等10人未提到有不正訊問,在勘驗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農務科長吳東原、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和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的筆錄光碟後,也排除有不正訊問情況。法官請林姿妙於3月18日前針對他標示的問題表示意見。
林姿妙是第一位因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而停職的縣市長,她被控在2018年使用羅東鎮98地號土地做爲競選總部,2019年間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1558地號被徵土增稅112萬元,二人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等人違法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98地號做爲202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選總部,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宜蘭地院認爲,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確實違法,林姿妙繼續無償使用98地號土地作爲2020年競選總部,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對價關係,所以變更起訴法條爲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自2010年3月起擔任羅東鎮長,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宜蘭縣長,收入僅每月3萬元租金及約15萬元月薪,卻借用人頭帳戶開支票換現金僞裝借款,不明金流3250萬元,未說明可疑來源的財產達8百萬元,嚴重危害公務員廉潔要求,依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宜院定應執行12年6月刑,褫奪公權6年,沒入不明款項3250萬元。
檢方起訴的15名被告僅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包括陳情的地主劉石純、陳正勲分別依圖利罪判3年6月、3年8月徒刑;林羿伶因交辦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協助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圖利罪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宜院指出,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母親林姿妙擔任縣長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吳朝琴等多名宜蘭縣政府中、高階主管,對顯而易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能力,竟配合首長違法指示集體參與圖利犯行,一併判處3年到5年10月不等徒刑。
兆峰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因與檢方認罪協商,宜院依僞造文書罪判林4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8萬元,檢方未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中)因涉貪而遭停職,她今天表示「我很冤枉,沒有做壞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