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村裡長沒解職送監院查處 內政部:現行法令無扞格
內政部今開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中)主持。記者劉懿萱/攝影
政府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才能參政,引發爭議。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表示,雙重國籍就是不能擔任公職,陸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我國身分證,但參選公職時就回到國籍法規範,因此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扞格;現仍有4位陸配里長未解職,內政部5月14日已函送監察院查處,函請監察院查處區公所跟地方政府。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有陸籍8月1日被解職,鄧萬華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花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月29日審議後,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再度行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法解職。
內政部今在部務會報後舉行記者會,戶政司長陳永智說,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身分後,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登記參選公職需設籍滿10年;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因此,依照國籍法,當選後就職前,必須符合第20條禁止具雙重國籍擔任我國公職規定。
吳堂安指出,國籍法第20條明定一年內就要取得喪失外國國籍證明文件,立法沒有模糊或解釋空間,陸配一旦取得我國身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若要擔任公職就回到國籍法,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與國籍法20條並無扞格。
吳堂安說,從去年11月29日後,內政部都有發文給相關地方政府,依照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期間各縣市政府向內政部或陸委會詢問意見,內政部都有回覆,但地方政府和公所沒有依法辦理,應作爲而不作爲,內政部5月14日已函送監察院查處。
至於陸配無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文件,吳堂安認爲,這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如果陸配要擔任公職,就必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母國國籍。
內政部補充,涉具中國籍村裡長有5位,分別在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及中和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