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秀蓮挺李貞秀能選立委 內政部搬法令迴應
▲民衆黨立委李貞秀。(圖/記者陳煥丞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衆黨立委李貞秀國籍議題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逆風力挺,稱依《國籍法》規定,李有資格參選立委。內政部說明,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爲公職候選人,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臺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明,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之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的禁止規定。
內政部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