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當詐團車手 新竹男「幫控車」要賠20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在2022年間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控管提供人頭帳戶的「車主」,落網之後,他面臨受害者提告求償200萬元,辯稱自己並未參與詐欺,應當只對「車主」構成妨害自由。不過,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裁定李男應賠償受害者200萬元。
▲李男並非車手,而是負責控管提供人頭帳戶的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受害者在判決書中主張,李男與張姓、林姓、鄧姓男子都是詐團成員,該詐團會在網路上刊登假廣告,吸引有意提供金融帳戶牟取錢財的人,接着再派人將提供人頭帳戶的「車主」載送至據點,由李男及鄧男負責管控;該詐團在2023年1月間以假投資話術,誘導他依照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導致他損失200萬元,因而決定對此提告求償。
李男則辯稱,他沒有參與對受害者詐欺的行動,應當僅對「車主」構成妨害自由,就某方面而言,他也是受害者。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雖然李男沒有直接參與對受害者實施詐欺的行爲,但在整個過程中,他負責「控車」,也就是看管「車主」,與其他詐團成員相互分工,以便成員達到詐取金錢的不法目的,他的行爲已經構成民法第185條所定的共同侵權行爲,而且與受害者損失200萬元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最終法官並未採信李男的說詞,判處他應給付受害者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