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男2次帶走7歲女兒不還前妻 害母女失聯1年3月...判刑半年
1名美國籍男子和前妻離婚後,年僅7歲女兒權利義務由生母單獨行使,他卻2度趁着和孩子會面時直接帶走不交還,經強制執行後女童纔回歸媽媽照顧,就連社工會談解釋時,他竟稱「不理解也不想聽」;法院以男子第二次行爲阻斷女兒和生母聯繫長達1年3月,依略誘罪判他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離婚後其7歲大女兒的權利義務由其前妻負擔,但他2022年6月11日和女兒在外地會面時,將孩子帶到住處,且未依法院所定的會面交往方式,於當晚7點將女兒交還給前妻,對方多次要求也不理。
檢警查出,男子直到2023年9月19日經法院強制執行,其完全遮蔽女兒和生母的聯繫管道,以此不正方式使女童脫離生母的監護,將孩子置於一己支配範圍內,侵害前妻對女兒的監督權。
臺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略誘,辯稱女兒被前妻家暴他纔將孩子帶走,女兒也求他不要讓其回去媽媽家。
中院查,男子和前妻經判決離婚,並定前妻單獨行使孩子權利義務,男子2022年6月11日和女兒會面後未於當晚將孩子送回,直到法院民事執行處2023年9月19日會同警方到男子家,將女童帶離交還生母。
中院發現,男子並非首次違反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權,未按時交還子女,前次經強制執行後,他卻再度未按時交還,就連社工告知其前妻單獨享有親權時,男子卻回「不能理解也不想聽。」其前妻不斷聯繫也都不理。
中院認爲,女童年僅7歲亟需母愛關懷,卻遭男子完全阻斷孩子和生母聯繫,時間長達1年3月,其有惡意使女兒脫離生母侵權,依準略誘罪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
中院也考量,男子雖爲美國籍,在臺工作長達十多年,在臺有固定住所、正當工作,不予宣告驅逐出境。
美國籍男子離婚後趁會面抱走7歲女兒,違反法院裁定不將孩子歸還前妻,期間長達1年3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