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明年起縣市首長、涉國安者 赴陸奔喪限三親等
▲內政部修法限縮縣市首長、涉國安者赴陸奔喪親等,由四親等改爲三親等。(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近年中共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公務員赴陸的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內政部日前公告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相關行政規則,自115年1月1日起強化公務員赴陸相關機制,政務人員、地方首長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人員等,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爲「三親等內」。
考量中共近年緊縮對陸港澳的政治與國安管控,違法留置、盤查我國人的案例層出不窮,公務員赴陸的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爲此,內政部日前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相關行政規則,確保公務人員安全。
根據內政部昨日公告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相關行政規則,自115年1月1日起,強化公務員赴陸相關機制,調整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爲「三親等內」。
根據我國的親等關係圖,一親等包括父母、子女;二親等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三親等包括伯父、姑姑、叔叔、舅舅、阿姨、曾祖父母、曾孫、姪子女、外甥子女等;四親等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公務員赴陸相關法規,是爲保護我國全體公務員,提高危機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同時這次也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申請許可,原則不準赴陸,且申請時間修正爲「7個工作日前」;並針對赴陸有異常情事或失聯者,由所屬機關即時通報權責機關續處,以加強保障公務員赴陸安全。
內政部說明,政府秉持保障公務員安全就是保障國家安全精神,這次透過修正公務員赴陸相關法規,強化機關間對失聯或異常情事的通報應處能力,避免公務員赴陸遭不當對待。
內政部也呼籲全國公務員,赴陸須事先向服務機關申請獲許可,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填寫相關資訊,才能確保行程不受影響且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