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爲東岸商場告基隆市府 討國賠2139萬結局出爐
東岸商場(本報資料照片)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原租賃經營管理的主富服裝公司(NET)指控基隆市政府民國113年2月協同警力切開門鎖強制接管的行爲違法,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處分違法,並要求賠償2139萬2094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件未經基隆市政府以書面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無從定性113年2月1日行爲屬強制接管處分,裁定駁回。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自應一併裁定駁回。
基隆市政府民國104年間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契約(下稱104年OT契約,營運期間:10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將坐落於基隆市6筆土地上包含頂樓廣場、地上1樓、地下1樓至4樓及相關停車場設備(東岸立體停車場)委託大日公司營運。
大日公司旋於105年1月30日,以東岸立體停車場1樓部分、2樓全部及建物外觀全部租給主富服裝(NET)公司經營管理,並訂定租賃契約(105年租賃契約),租賃期間除約定自105年3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外,並約明若大日公司於「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合約期限內無法取得續約資格,視同雙方終止合約。
後來,NET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拆除部分東岸立體停車場內部空間且增建建物,新增建物於106年12月20日竣工,於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增建後爲地上4層、地下4層之建物,基隆市政府依104年OT契約,於109年間與大日公司完成第1次優先訂約,市府109年OT契約營運期間將屆之際,審查大日公司提送未來投資企劃書申請優先定約案,結果爲不通過,而續於112年12月公告「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增改修建營運移轉(ROT)案」投資契約(ROT招商案)。
113年1月16日公告ROT招商案甄審會議結果並同最優及次優申請人名單,於113年1月22日與最優申請人(微風公司)完成議約及簽約應辦事項,於113年1月26日公告東岸立體停車場坐落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設施及設備(地下4層樓爲停車場,地上1至4層樓全部爲商場使用),自113年2月1日零時起由微風公司營運,惟因NET經大日公司存證信函要求依105年租賃契約及被告相關規定,提供資產清冊並配合點交程序,仍拒不配合辦理,市府即於113年2月1日零時至係爭建物收回包含建物在內之營運資產,NET經不服市府113年2月1日行爲,提起確認違法之訴訟。
NET請求行政法確認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日凌晨12點新增商場建物之空間爲進入建築物、破壞其門鎖解除佔有、以換鎖方式排除其佔有支配、限制原告所有之不動產等以實力直接實現上開內容之方法之強制接管及行政執行命令違法,市府應給付2139萬20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