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火車趁乘客熟睡扒走皮夾 再冒名刷卡買金飾下場曝
新竹彭女因經濟狀況不佳,去年搭乘火車南下時見同車乘客熟睡,徒手竊走皮夾內現金,還試圖竄改信用卡簽名盜刷買金飾。新竹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
判決書指出,彭女於2024年10月27日上午9時28分,搭乘臺鐵2153次列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時,見張男在車內熟睡,起意行竊,拿走對方皮夾與文具袋內現金共4千元,並順手取走一張信用卡。
彭女得手後,明知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具有辨識持卡人身分的功能,仍在原有簽名上覆寫自己姓名,企圖冒充持卡人。當天上午10時12分,她前往新竹市一間銀樓,表示要購買1兩黃金,並拿出變造簽名的信用卡刷卡消費,銀樓負責人未察覺異狀,依流程列印簽帳單讓她簽名。
後續銀行客服致電查證交易時,銀樓業者才發現信用卡背面簽名與卡片正面英文姓名不符,立即取消該筆交易,未實際完成盜刷。張男也因收到銀行消費簡訊,察覺信用卡遭竊,報警後循線查出彭女涉案。
法官認爲,彭女在火車內竊盜部分,符合在供陸路公衆運輸工具內竊盜要件,且她曾於2023年間因竊盜案件判刑確定,於2024年3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同質犯罪,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考量彭女爲中度身心障礙者,犯行手段並非惡劣,竊得金額有限,整體犯罪情節屬情輕法重,對竊盜罪部分依刑法酌減其刑。
至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法官認定彭女已實際持變造信用卡對外使用,雖未得逞,仍已侵害交易安全,依法另論其罪。綜合犯後坦承、生活及經濟狀況等因素,新竹地院判處彭女竊盜罪4月、行使變造私文書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並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4千元。
新竹彭女因經濟狀況不佳,去年搭乘火車南下時見同車乘客熟睡,徒手竊走皮夾內現金,還試圖竄改信用卡簽名盜刷買金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