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闖紅燈又拒檢挨罰1.1萬 控警「騎樓躲雨」抗罰慘敗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騎士阿哲(化名)前年4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一處路口,因闖紅燈加上未配合停車接受警員稽查,分別挨罰1800元罰鍰、1萬元罰鍰;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辯稱,該路口號誌標示不清,而且當時警員站在騎樓下躲雨,舉發程序不當。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采信阿哲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闖紅燈、未配合停車接受警員攔查,因而收到2張罰單,共計罰鍰1萬1800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4年4月騎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一處路口,因闖紅燈被警員目擊,警員當場實施攔查,他卻沒有配合停車,反而駛離現場,事後闖紅燈的部分挨罰1800元罰鍰,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部分,則挨罰1萬元罰鍰,還要吊扣駕照6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事發路口號誌標示不清,而且當時警員穿着雨衣站在騎樓下的花盆後面躲雨,並非站在路口定點,沒有進行實際攔查;此外,當時下着大雨,他確認左右沒車纔會通過,沒有看到警員攔停的動作,錄影畫面也顯示,警員舉起的指揮棒沒有開啓燈光,也沒有吹響哨子,舉發程序顯然有不當之處。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路口監視器、警員密錄器影像等證據,發現阿哲確實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爲,警員目睹之後,便吹哨並手持指揮棒示意阿哲停車,但阿哲仍逕自駛離現場。
法官表示,本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阿哲的行爲縱使不是故意的,亦有過失,原處分經覈實並無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最終認定阿哲的主張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