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連吞2罰單!一審「法官只看10照片」判賠 高院打臉發回重審

騎士連吞2罰單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官只看10照片判賠,高院打臉發回重審。(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華(化名),2024年8月間騎車行經土城區中央路1段時,遭民衆檢舉連吃2張罰單,他不甘受罰提起行政訴訟遭到駁回。他不服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一審僅憑10張截圖照片就判決,程序上存有瑕疵,廢棄原判併發回重審。

判決書指出,阿華事發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遭民衆檢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爲此開出600元及1200元罰鍰,共計1800元。

阿華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到駁回,遂上訴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規定,同一違規行爲時間相隔未超過6分鐘且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應以1行來論,故處分2應予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

他也強調,當時前方機車突然減慢車速,看起來顯有疾病或突發狀況,自己基於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依規變換車道,且有打方向燈並依標線行駛,並無原處分所指的違規。此外,阿華指控檢舉人也未與自己保持安全距離,自身有錯應不得檢舉。

法官檢視原審卷宗,發現原審法院未勘驗影片內容,而是依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供的10張採證截圖判決,惟照片無法呈現連續動態的所有內容,難以辨明實況,且未有勘驗筆錄或知兩造到場勘驗影片內容,其判決自屬違法。

法院認爲,上述違背法令情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事證也尚有未明,有重新調查審認的必要,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地方行政訴訟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