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遭抓姦現場籤協議離婚 事後反悔遭判賠200萬本息
桃園一對結婚逾25年的夫妻,因妻子阿芳(化名)被丈夫小偉(化名)抓包出軌,兩人火速簽下離婚協議,約定阿芳須在一年內給付小偉200萬元及一輛汽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對結婚逾25年的夫妻,因妻子阿芳(化名)被丈夫小偉(化名)抓包出軌,兩人火速簽下離婚協議,約定阿芳須在一年內給付小偉200萬元及一輛汽車。不料協議到期後,阿芳拒付,雙方對簿公堂,阿芳更反咬丈夫長期未負擔家計,還曾代墊其前段婚姻子女的扶養費逾600萬元,要求抵銷。法官審理後,認定這份「抓姦現場簽下的協議」是雙方一切恩怨的「總清算」,妻子不得反悔,判她須照付200萬本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111年間,小偉委託徵信社,發現妻子阿芳與一名男子有逾越界線的親密行爲,憤而攤牌。雙方在111年11月14日當天,於住處火速簽下離婚協議書,載明阿芳須在協議簽訂後一年內,給付小偉「200萬元整」及車輛一輛,小偉則須在同年12月底前搬離住處。兩人當日隨即辦妥離婚登記。
然而,協議期限屆滿後,阿芳並未付錢,小偉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給付200萬元及遲延利息。阿芳在法庭上激烈抗辯,首先質疑協議書沒寫明誰該付這200萬;接着主張這筆錢的性質僅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指控小偉婚後收入不穩、對家庭貢獻甚少,依法應免除或減少分配額。
阿芳更祭出殺手鐗,聲稱小偉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兒子,多年來都是由她出錢扶養,代墊費用高達607萬餘元,這筆債權遠超過200萬,主張直接抵銷。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逐一駁回阿芳的說法。首先,法官參酌協議文義及事後車輛已過戶給小偉等事實,認定給付義務人就是阿芳。至於協議性質,法官從簽約背景抽絲剝繭,發現當天小偉也與外遇對象簽下10萬元和解書,但與阿芳的協議中卻註明「贍養費及慰藉金:無」。
此外,證人(雙方女兒)證稱,當天協商時阿芳曾想扣減代墊扶養費,但小偉不願,最後阿芳在小偉威脅要去公司鬧的壓力下,仍簽了字;徵信社證人也說,女方當時急於離婚,「所有責任都涵蓋在那200萬里」。法官認爲,雙方經歷冗長協商,協議書未保留其他求償權利,應視爲將「剩餘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賠償、代墊費用等所有權利義務,一次打包結清」,阿芳事後不能再翻舊帳主張抵銷。
法官強調,既然雙方已自主達成財產協議,法律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視爲拋棄,阿芳事後主張免除或酌減,於法無據。最終判決阿芳應依約給付小偉200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