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曾勸別在室內點蚊香 他出門15分鐘失火奪1命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平時有抽菸、在室內點蚊香的習慣,去年7月間他外出購買午餐時,住家突然起火,導致屋中的前妻嗆傷,送醫不治,因而挨告。由於3名子女皆證稱曾勸阻阿輝不要在家抽菸、點蚊香,加上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的結果,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
▲阿輝曾因在室內點蚊香,被前妻和子女勸阻。(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離婚之後,仍與前妻一同住在某大樓,平時起居都在西側的木製和室房間,去年7月間他在房間內吸菸或點燃蚊香後,沒有確認菸蒂、蚊香是否完全熄滅,就外出去買午餐;15分鐘後住家發生火災,當時人在屋中的前妻逃生不及,最後因吸入性嗆傷並大面積燒燙傷,送醫不治。
阿輝雖然坦承平時有抽菸習慣,房間裡的蚊香也是他的,但辯稱自己不會在家中抽菸,而且蚊香味道很重,他已經改用噴霧式的蚊香。
但3名子女均證稱,阿輝會在室內點蚊香,平時也會抽菸,案發半年前曾制止他抽菸、在室內點蚊香,但他還是會偷偷點燃蚊香。
而在消防局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本案起火原因爲「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陳男出門的時間與火災報案時間相隔15分鐘,符合微小火源醞釀、引火燃燒的時間間隔,若他在出門前曾於臥室附近抽菸、點燃蚊香或使用打火機,一旦彈落菸灰、菸蒂或蚊香灰燼掉落在可燃物上,經過一段時間熱積蓄後,就有可能引發火災。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從現有證據看來,阿輝確實是起火處的實際管領使用人,而且他有在房間內點蚊香及抽菸的習慣,卻疏於注意蚊香灰燼、菸蒂火苗的危險性,進而導致火災發生,釀成1死憾事,考量到他已經坦承有過失,態度尚可,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