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4女辯「帥氣無法抗拒」 環保署淫狼二審輕判2年7月

▲李健育涉嫌對4名女下屬、學員性侵猥褻,二審改判2年7月有期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環境部(原環保署)前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李健育,涉嫌於任職期間對4名女下屬和學員指侵、猥褻,臺中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等罪判刑5年2月;李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考量李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認定指侵部分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將李改判2年7月。

判決指出,李健育任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轄機關首長時(已於2023年9月離職),於2022年、2023年間,對秘書、下屬、學員等4名女子伸出狼爪,不僅在公務車內將手伸進內衣、舌吻,出差時在飯店房間門口從後方環抱,在首長休息室試圖將手伸進內褲等惡劣行徑,還遭其中1名女子指控指侵、強吻、摸胸。

臺中地院一審時,李否認犯行,辯稱因酒醉記憶斷片、記憶淡忘了,不知道自己做過這些行爲,或說自己因慰勞動機而替女下屬按摩,甚至說依自己的外型、個性、穿着,女性對他已達無法抗拒的程度。被控強制性交部分,李辯稱兩人曾在2023年3月間交往,隔年2月才分手,相關指控是挾怨報復。法官不採信李的辯詞,依5個強制猥褻罪,2個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1個強制性交罪,8罪合併執行5年2月徒刑。

李上訴二審,改口坦承是一時欠慮,願意承受羈押處分及付出高額賠償金,他也與其中3名女子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請求量處最輕處罰、給予緩刑。但針對指侵部分李堅決否認,他承認有與該名女子有身體接觸、胸部碰觸、親吻,但是是合意,沒有違反該女意願。

臺中高分院查,指侵部分除被害女子的單一指述外,缺乏具體補強證據,難以貿然單以女子指控就認定李確有相關犯行,因此撤銷該部分罪名,改依強制猥褻論罪,其他部分駁回;另考量李已與其他3名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將原審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依2個利用權勢猥褻罪、6個強制猥褻罪,改判2年7月,其中權勢猥褻罪不得上訴,強制猥褻罪仍可上訴。